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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黃怡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支票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負責人    姓名」所載「歐瑞昌」)。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