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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應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PW0000000)1紙,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