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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慈暉電腦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 當事人欄聲請人慈暉電腦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記載(如本裁定聲請人之記載方式)。 二、依據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慈暉電腦有限公司王吉俊」)。 ㈡ 發票日欄。(應記載發票日期或到 期日民國113年11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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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