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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仙吉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行會「新園鄉農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