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5號
上列聲明
異議人因與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聲明異議人已繳交車貸,不應執行其薪資,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以
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
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聲明異議人主張已繳交車貸,
惟債權人稱係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始願繳納,聲明異議已逾3期車貸未繳,有續行執行之必要。聲明異議主張已清償而不得執行,屬債務消滅事由,係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