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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5號
聲明異議人 
債 務人  魏漢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已繳交車貸,不應執行其薪資,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聲明異議人主張已繳交車貸,債權人稱係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始願繳納,聲明異議已逾3期車貸未繳,有續行執行之必要。聲明異議主張已清償而不得執行,屬債務消滅事由,係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