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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39號
債 權 人 典懋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239巷29弄3之
            5號               
           送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青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239巷29弄3之
            5號               
           送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債 務 人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0號    
           送屏東縣東港○○○000○○○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綜民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0號    
           送屏東縣東港○○○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依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
   人設址於高雄市新興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