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7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180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清單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