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6770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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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其與
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聲明異議人因罹患癌症,現持續每月一次的住院化療中,無工作收入,帳戶存款係防癌險的理賠金,請求法院不要強制扣押存款,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
經查,
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人對
第三人萬丹社皮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核發
扣押命令,並業於113年4月15日核發收取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在案,又債權人於本院電話詢問時亦表示業已完成收取
系爭扣押之存款債權,有
執行命令及本院113年6月27日電話
記錄單附卷
可稽。聲明異議人於113年6月14日即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