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32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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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榮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美婷、郭秋宏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8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
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
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
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
有
管轄權;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查無債務人劉美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秋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產,聲請逕行核發
債權憑證,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本件實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劉美婷、郭秋宏之住所地分別係新竹縣○○市○○○街○段000號3樓、桃園市○○區○○○0○00號,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