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3673號
即
債務人 劉楊謙妹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倪文士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其與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列舉式">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劉順輝於民國94年12月23日過世,已於95年1月25日經法院95年度繼字第88號准予
拋棄繼承,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
經查,
本件債權人以本院89年度執字第13719號
債權憑證,即本院84年度促字第5681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下稱
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聲明異議人對
第三人竹田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本院於113年5月29日核發
扣押命令,第三人
嗣陳報業已扣押新臺幣(下同)16,658元(含手續費250元)在案。聲明異議人遂於113年6月3日具狀聲明前開異議,有民事異議狀在卷可查。次查,系爭執行名義內容略以:債務人劉順輝、聲明異議人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5,955,305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144元。
四、本院審酌,聲明異議人係以對債權人固有系爭債務而為本件債務人,
非以繼受債務人劉順輝之地位而為本件債務人,聲明異議人主張伊業經法院准予就債務人劉順輝聲明拋棄繼承一事,自與本件
無涉,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
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