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7794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曾福應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曾福應之勞保投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並執行之。
經查,債務人無勞保投保資料,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宏平郵局有存款債權,然
上開郵局所在地在高雄市小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