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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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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9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89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美珍(歿)、楊青潽(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經查債務人阮美珍、楊青潽均已死亡,債權人亦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同年月13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分別於同年月5日、14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查詢單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