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3498號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鎮區○○○路0號22樓
設高雄市○○區○○街0段000號1樓
羅仁璟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羅仁璟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債務人羅仁璟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498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法人為強制執行,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執行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自明。
二、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倪甄嬬於民國113年8月9日死亡,
迄未選任董事行使職權
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債權人謂其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為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依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審酌債務人羅仁璟為倪甄嬬生前之配偶,且同為
本件債務之連帶債務人,對於本件債務及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狀況應有相當了解,且與之利害相關,足以維護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權益,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