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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3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49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游政展  
                   住○○市○鎮區○○○路0號22樓
債 務 人 璟福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段000號1樓
           羅仁璟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羅仁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債務人羅仁璟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498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法人為強制執行,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執行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自明。
二、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倪甄嬬於民國113年8月9日死亡,未選任董事行使職權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債權人謂其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為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審酌債務人羅仁璟為倪甄嬬生前之配偶,且同為本件債務之連帶債務人,對於本件債務及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狀況應有相當了解,且與之利害相關,足以維護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權益,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當,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