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5584號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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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麗珠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弄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麗珠於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及解約金等債權,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債權,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不
適用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準此,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