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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7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9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聶自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肇盛  (112年1月20日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
  2年1月20日死亡,此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