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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9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10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淑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雅霖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債 務 人 蘇秋輝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楊雅霖、蘇秋輝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保險投保資料,經查無結果,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追加執行債務人蘇秋輝所有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等四筆土地,因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上開標的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