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9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5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游士頡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鐘紋妡  住屏東縣○○鎮○○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金錢請求權,又依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皆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中正區,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即應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