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9555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代 理 人 游士頡 住○○市○○區○○路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金錢請求權,又依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皆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中正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即應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