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9571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林金縐間
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林金縐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151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陳林金縐之人壽保險,前經本院以債權人對已無
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為由而予
駁回。
惟經查,陳林金縐係於91年7月30日遷出國外
而非前開事由,故本院應自行撤銷原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