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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2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78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易安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泰明國際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秋蘭  住○○市○○區○○里00鄰○○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查債務人泰明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苓雅區、債務人黃秋蘭設籍於台南市鹽水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