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3/15-3/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2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89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同上
代 理 人 康榮洲  住○○市○○○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江聖琪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債 務 人 朱慧卿  住同上
債 務 人 江沛紘即江月娥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江聖琪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債務人朱慧卿對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債務人江沛紘對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第三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松山區、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