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2898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康榮洲 住○○市○○○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朱慧卿 住同上
債 務 人 江沛紘即江月娥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江聖琪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債務人朱慧卿對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債務人江沛紘對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
惟第三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松山區、內湖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