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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330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304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吳義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吳竑緯即吳德、吳義傑之保險資料,惟查債務人吳竑緯即吳德部分查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資料 ; 另債務人吳義傑設籍於臺南市永康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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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