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3351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雲林縣好收合作農場
債 務 人 保證責任屏東縣豐誠蔬果加工生產合作社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
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
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倘
第三人提出之物品
所有權證明足供本院形式上判斷非屬債務人所有者,依據動產所有權形式外觀認定原則,本院即不得
予以查封非屬債務人所有之動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69號、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為
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查封
拍賣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內之動產,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前往查封附表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現場債務人之員工稱土地、廠房及系爭動產為第三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然未能立即提出釋明文件,債權人代理人亦表示仍欲查封,故先由其指封系爭動產,合先敘明。惟債務人後具狀表示系爭動產非其所有,僅借用第三人場地辦公,第三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亦具狀陳報其設址於屏東縣○○鄉○○路00○0號,僅將部分土地借予債務人辦公使用,而系爭動產仍為其所有及運用,此有本院查封筆錄、第三人提出之土地借用契約公證書、113年財產目錄明細表及系爭動產購買發票附卷可稽。三、本院審酌第三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設址於屏東縣○○鄉○○路00○0號,與系爭動產查封地址為同一廠區,且經核第三人所提之113年財產目錄明細表,系爭動產編號1敏豆去頭尾機(含分料機機架)10組(即分料機機架8台及分料機2台)、系爭動產編號2敏豆定量輸高機(不鏽鋼漏斗)1組、系爭動產編號3輸送機1組,與上載「111年1月13日,買受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品名:①分料輸送機、數量1台、單價新台幣(下同)536,000;②分料機機架、數量8台、單價68,000、總價544,000;③分料機、數量2台、單價72,000、總價144,000元」、「111年1月18日,買受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品名:①敏豆定量輸高機、數量1台、單價410,000」之統一發票收據相符,
堪認系爭動產為第三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所出資購買,依形式上審查,認系爭動產非屬債務人所有,
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對該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附表:
113年司執字063351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保證責任屏東縣豐誠蔬果加工生產合作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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