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3880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代 理 人 陳宏駿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鵑綾對
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