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4673號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許俊傑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債 務 人 劉俶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秀謹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