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591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林振志
本件就
債權人
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
權人查報,或
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如發見
債權人查報之
財產確
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
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
法第19條第1項、第17條分別訂有明文。故債權人查報之財
產是否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法院僅能從外觀加以認定。債
權人應提出使執行法院得由外觀認定其所查報之財產屬於債
務人所有之證明,俾執行程序得以進行,
乃其應為一定必要
之行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2號民事裁定理由
參照 )。又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
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
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
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2點亦有規定。復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屏東勝利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卻未提出資料以釋明債務人對第三人屏東勝利路郵局有開立帳戶
等情事,本院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
上開釋明,前開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本院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清單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
難認債務人對第三人屏東勝利路郵局有存款債權,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上開存款債權,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再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本件實應由債務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高雄市○○區○○街0○0號,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