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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7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36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林清陽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務人之住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