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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8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2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王承媛即陸玫代   


債  務  人  鐳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賢庚  
人                   
債  務  人  王光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查債務人許賢庚、王光妹均查無保險資料,另債務人王承媛即陸玫代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有戶籍查詢資料、保險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