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83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啓堂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
本件因
債務人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死亡,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
繼承資料,該命令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資料附卷
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10月30日電話命其補正,
惟債權人稱無從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