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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8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3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啓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死亡,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繼承資料,該命令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10月30日電話命其補正,債權人稱無從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