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09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文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郭文瑞之存款(此部分執行無結果)、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
,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