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3447號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住同上(稽查課)
債 務 人 陳永河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永河對於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