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4042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理 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王耀輝 住台中市○○區○○里00鄰○○巷000 號五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耀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王耀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住所地址係台中市○○區○○里00鄰○○巷000號五樓之1,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