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5647號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住○○市○○區○○街00號4樓
債 務 人 劉嘉惠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街 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鄭雅倪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嘉惠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
債權憑證,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劉嘉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鄭雅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
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劉嘉惠及鄭雅倪
住所地址分別係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號、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