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6211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2
電話:00-0000-0000分機28388
債 務 人 王陳來枝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陳來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王陳來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住所地址係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