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6281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洪慧慈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洪慧慈對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