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7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0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欽懷  
           住台東縣○○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余澤豪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澤豪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余澤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住所地址係桃園市○○區○○街00號,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