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81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住○○市○鎮區○○○路0號22樓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本件所扣押之標的為債務人於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案之分配表債權及其他可領取之債權,前開債權已轉讓予
第三人宏驊開發有限公司,應不得執行,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
經查,本件債務人另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強制執行案件之
債權人,其於該案扣得第三人李詠羚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強制執行案件之分配表債權,而本件債權人所聲請執行之標的即為上述債務人於
他案所扣得第三人李詠羚之分配表債權,經本院己股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函覆扣得新台幣(下同)569,325元,此有債權人113年9月25日之民事
聲請狀及第三人陳報扣
押金額或聲明異議狀附卷
可稽。債務人聲明異議所述已轉讓予第三人宏驊開發有限公司之債權應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強制執行案件中,債務人可分得之1,612,013元之分配表債權,此有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分配表,及債務人於113年9月6日所提
認證書及
債權讓與契約書各影本1份附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卷內
可參。
上開兩債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所聲請執行標的為債務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案件之執行所得債權,與債務人聲明異議
所稱其已轉讓其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案件之分配表債權有異,債權人所聲請執行之標的未經轉讓,仍屬債務人財產,本院據以執行並無違誤,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