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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徐麗花  

代  理  人  劉玟欣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債  權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邁揚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



債  權  人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次,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復明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屏院昭民執玉字第113司執消債更11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日旺事業有限公司附設屏東縣私立日欣居家長照機構,擔任居家照顧服務員,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17,932元,有其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憑信為真實,以17,932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礎。又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上開收入外,尚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鑑定價格為588,968元。至其名下雖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99年出廠),惟車齡已14年,依財政部賦稅署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修正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其現值,顯無清算實益,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6日新安東京海上113字第0956號函在卷可考。 
 ㈡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勞、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3,342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一數額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3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屬可採。其次,債務人目前扶養其母,其母112年無申報所得,名下有1筆土地及1輛汽車,該財產未經變價前無從用以支應日常生活所需,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而此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及其手足共2人共同負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則以上開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為核算標準,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每月8,538元【計算式:17076÷2=8538】,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分擔2,000元,亦屬可採,爰以每月2,000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扶養費數額。
 ㈢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17,932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13,342元及扶養費2,000元,僅餘2,59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2590】,尚不足負擔其所提更生方案每月清償之金額9,694元,惟債務人尚有不動產價值588,968元可供攤提作為更生方案每期清償之金額,故每期清償之金額可提高為9,694元。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時,法院應認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如已超過上開餘額之10分之9即697,903元【計算式:(2590×72+588968)×90%=697903,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即應認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於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為697,968元,多出65元,揆諸前揭規定,自可認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其更生方案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就其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9,694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9.82%。
5.債務總金額:7,106,943元。
6.清償總金額:697,968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192
400
28,800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945
147
10,584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574
203
14,616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702
125
9,000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7,639
256
18,432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4,738
470
33,840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558
300
21,600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47
372
26,784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568
203
14,616
1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949
284
20,448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53,420
2,665
191,880
1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9,305
395
28,440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350
206
14,832
14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39,263
1,826
131,472
1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9,558
381
27,432
1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87,688
938
67,536
1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8,628
476
34,272
1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5,626
22
1,584
19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9,393
25
1,800
總計

7,106,943
9,694
697,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