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
異 議 人
異 議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 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
, Ltd.(即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何泉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六關於「有
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編號1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之使用
牌照稅債權新台幣800元部分」之記載,
更正為「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編號1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之使用牌照稅債權新台幣880元部分」。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