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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
債  務  人  陳鴻偉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屏東縣培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何楊雪英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內容第四頁倒數第四行及第五行關於計算式「(00000-00000-0000=15264)」之記載,更正為「(00000-00000-0000=15264)」。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