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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林漢琪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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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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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所明定。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520元,總清償金額685,44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0.09%。經本院於113年7月23日以屏院昭民執成字第113司執消債更81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為農業臨時工,每月薪資28,000元,業據其提出工作紀錄表為證,信屬實。再者,依債務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其110至112年申報所得均為0元,勞保於107年3月23日自屏東縣餐飲業職業工會退保後,即未再加保,堪認債務人除上開擔任農業臨時工之收入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以28,000元作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其清償能力之基礎。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所明定。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6,100元,此一數額與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3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相符,應屬可採。
 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債務人雖於113年6月20日以受益人身分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保險金105,273元,惟此一金額已全數用於支付其母之喪葬費,並無剩餘,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屏東縣東港鎮公所第一示範公墓納骨堂規費繳納統一收據、喪事明細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屏東縣枋寮鄉立火化場使用費繳款書、存摺內頁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6日函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016,000元(2800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1,159,200元(16100×72=0000000),所剩856,800元(0000000-0000000=856800),僅須其中10分之8即685,440元(856800×8/10=685440)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清償總額相同之更生方案,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9,52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40.09%。
5.債務總金額:1,709,432元。
6.清償總金額:685,44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709,432
9,520
685,440
總計

1,709,432
9,520
68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