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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胡碧芬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柯易賢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27元,上開保單共值170,06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3年5月31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上開保單,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且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