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蘇訓儀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
不動產,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430元,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31,78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之存款明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6日
陳報狀、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4日凱壽客一字第1132009189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5日國壽字第1130082264號函附卷
可稽。
前揭存款1,430元及保單解約金31,787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
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