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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曾麗燕  
代  理  人  黃昌平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蘇訓儀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430元,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31,78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之存款明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6日陳報狀、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4日凱壽客一字第1132009189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5日國壽字第1130082264號函附卷可稽前揭存款1,430元及保單解約金31,787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