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羅建興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陳冠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
不動產,僅有㈠合作金庫、富邦銀行、第一銀行及郵局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1,722元、㈡屏東縣屏和互助社之股金結餘11,363元,以及㈢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合作金庫、富邦銀行、第一銀行、郵局之存款明細及英屬百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113年8月7日友邦字第1130800027號函附卷
可稽。
上開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係94年出廠,車齡已有19年,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
爰不予處分。又
前揭存款及股金結餘
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均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
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