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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李侹晏即李紫晏

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陳慧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高仁訓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3年7月19日民事陳報狀、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3年7月1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33001358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種類
清算財團財產
存款
中華郵政存款新臺幣(下同)29元,因金額甚少,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爰不予處分。
動產
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NEN-0797號及MNW-9128號普通重型機車,分別為103年4月、109年6月及106年8月出廠,均已遠逾5年及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故不處分。
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0年5月出廠),其上有為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1,980,000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尚餘本金1,300,0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認無清算價值,故不處分。
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84年1月出廠),經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登記禁動原因為環保車體回收,車輛牌照狀態為逾檢註銷,且車齡已逾30年,無變價分配實益,爰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