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廖憶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均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10/26,及郵局、台新銀行、合庫銀行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郵局、台新銀行、合庫銀行之存款明細附卷可稽上開土地,債務人潛在之應有部分均為1/546依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分別為32,056元、172元,共32,228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金額現金代之;上開存款總額僅5元,數額甚微,不予處分。上開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