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貞榮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楊良信 住屏東縣○○鎮○○路00號4樓
主 文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下同)189,300元、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契約所生之醫療保險金14,750元,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合計1,911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9月16日民事補正(三)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所生之醫療保險金,業經本院通知上開保險公司檢送到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業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解繳本院。上開金額205,961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
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