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玉旺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家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住同上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住同上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
顯有選任管理人提起
遺產分割訴訟之必要。又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分別於113年11月11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3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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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民國92年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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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2筆土地 2.處分方法:選任林昱宏 律師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若係原物分割,再另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變價;若係受金錢補償,則將該金額解交本院,分配予債權人;若係變價分割,則續由林昱宏律其強制執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