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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朱晉承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沈里麟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3年9月23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3年12月17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4年2月3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債務人因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所生之醫療保險金新臺幣(下同)1,850元,業經該保險公司將該金額解交到院,並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處分方法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存款共705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保單及遺產
一、內容: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10萬元;被繼承人劉玉滿(112年10月1日歿)之遺產1,163,213元,扣除喪葬費30萬元,餘863,213元,又債務人應繼分為5分之1,故債務人分得遺產172,643元(863213÷5=172643,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上開金額共272,643元。
二、處分方法:債務人陳稱已將上開金額其中152,643元用於個人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僅餘120,000元(000000-000000=120000),爰通知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7年出廠,已逾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