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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蘇玥郡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韻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台幣(下同)11,978元,並有存款1,607元,二者合計13,585元(1607+11978=13585),有債務人113年10月26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存款及保單價值,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