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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黃芊華  住屏東縣○○市○○巷0號
             居屏東縣○○市○○巷0號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佩玲  住○○市○○區○○○路0號12樓之16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台幣(下同)88,729元,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806元,二者合計89,535元(88729+806=89535),有債務人113年12月19日民事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存款及保單價值,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